(2015)赣民初字第0421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海燕、李追阳等与李家荣、王淑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燕,李追阳,李梦蝶,李家荣,王淑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04214号原告王海燕,居民。原告李追阳,居民。原告李梦蝶,居民。原告李追阳、李梦蝶的共同法定代理人王海燕,女,系原告李追阳、李梦蝶母亲,1974年6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7406242628,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海县浦南镇太平村16-51号。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金菊,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徐敬飞,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家荣,居民。被告王淑斌(曾用名王拾柱),居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季伟,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燕、李追阳、李梦蝶与被告李家荣、王淑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燕、李追阳、李梦蝶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燕、李追阳、李梦蝶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海燕、李追阳、李梦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保全费2370元,合计5795元,由原告王海燕、李追阳、李梦蝶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 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房树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