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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陆民初字第171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宁晓燕与梁天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晓燕,梁天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陆民初字第1713号原告宁晓燕,学生。法定代理人宁天华。被告梁天保。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15、16、17、27、28楼。法定代表人吴涛。原告宁晓燕与被告梁天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冬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姚荣文担任记录。上列诉讼参加人除原告法定代理人依时到庭外,其余诉讼参加人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宁晓燕诉称,2014年10月27日6时30分,原告宁晓燕沿浦北线由东往西方向跑步时与被告梁天保驾驶的粤Q×××××号小型越野客车由西往东行驶发生刮撞,造成宁晓燕受伤,粤Q×××××号小型越野客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陆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现场勘察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50922020140111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宁晓燕、被告梁天保应负此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宁晓燕左胫骨远端骨折。原告被送到陆川县人民医院救治,住院治疗17天(从2014年10月27日到2014年11月13日止),用去医疗费5901.3元。治疗好转后出院,出院医嘱:一、左踝关节高分子夹板外固定陆周后行X线复查,再决定是否拆除高分子夹板;二、骨折未愈合,左足踝关节不能重负。原告在救治过程中,被告梁天保支付了2000元医疗费后,原告一直索赔余款未果,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8423.08元。(医疗费5901.3元-2000元、误工费1260.89元、护理费1260.89元、伙食补助费1700元、处理交通事交通费300元。)不足部分由被告梁天保赔偿。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宁晓燕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2、大连村委会证明,证明宁晓燕与宁天华的关系。3、户口登记卡,证明原告宁晓燕的户籍登记情况。4、第450922320150088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当事人及事故责任分担。5、广西陆川县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门诊收费收据、住院收费收据、住院费用清单、入院出院记录,证明原告住院时间、治疗费用。4、机动车驾驶证,证明被告梁天保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5、保险单,证明被告梁天保所有的粤Q×××××号车投保有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被告梁天保没有答辩,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没有提供有证据。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答辨:粤Q×××××号车是本公司承保的车辆。投保有交强险。1、对于原告诉求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认定;2、对住院误工费1260.89元有异议,其认为原告本身是学生并未工作,原告主张的误工情况无事实与理由佐证;3、对交通费有异议,其认为应以100元为宜。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保险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请求,维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梁天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系相关部门出具,内容、形式及来源均合法,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依法采纳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综合原告的起诉和庭审笔录、以及本院对全案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4年10月27日6时20分,被告梁天保驾驶粤Q×××××号小型越野客车沿浦北线由西往东方向行驶,原告宁晓燕沿此线由东往西方向跑步,相遇时发生刮撞,造成宁晓燕受伤及粤Q×××××号小型越野客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4年12月17日,陆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第450922020140111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梁天保驾驶粤Q×××××号小型越野客车,未遵守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是导致此交通事故的过错,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梁天保应负此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宁晓燕未遵守行人横过道路应当走行人横道,没有人行横道横过道路的,应当确认安全后通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是导致此交通事故的过错,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宁晓燕应负此交通事故的同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陆川县人民医院住院医疗17天(从2014年10月27日至2014年11月13日止),用去医疗费5893.8元。被告梁天保给付了2000元外,余款没有给付,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处理。另查明,粤Q×××××小型越野客车的车主为梁天保,发动机号码:0807602134,车辆识别代号:LGWFFDA528B00137。此车是被告梁天保从深圳核电环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阳光项目部购买原牌号为:粤Q×××××。被告梁天保购买后过了户,变更了号牌。该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购买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此交通事故系在保险期限内。根据原告的请求和本案的事实,依照法律和参照2015年8月18日起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本院核定本案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589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按每天100元计17天)、护理费1260.89元(参照农、林、牧、渔业27071元/年÷365天×17天×1人)、交通费150元(法院酌情确定),合计9004.69元。本院认为,陆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本起交通事故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责任划分准确,故本院对该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本案是行人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受伤,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因此事故造成的损失,故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依法应予支持。但其请求的医疗费、交通费计算有误,按本院确定的给付。原告请求的住院误工费,因原告宁晓燕是在校学生,没有工作收入,请求误工费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本案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被告梁天保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购买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强制险限额范围内应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9004.69元给原告。但被告梁天保已支付了2000元给原告宁晓燕,平安保险公司应在给付中予以减除(即9004.69-2000=7004.69元)。由于平安保险公司已足额赔偿原告的损失,驳回原告对被告梁天保赔偿的请求。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7004.69元给原告宁晓燕。二、驳回原告宁晓燕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依法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50元。上述款项,限义务人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并把赔偿款汇入本院账户(户名:陆川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陆川县支行,账号:43×××08),由本院转交给权利人。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受理费户名:玉林市财政局,帐号:20×××77,开户行:农行广西玉林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彭冬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荣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