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执字第36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厦门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建财物业合同服务纠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建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3681-1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23层,组织机构代码61202542-8。法定代表人金国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勇华。被执行人李建财,男,196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申请执行人厦门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建财物业合同服务纠纷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思民初字第54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5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38001.12元、2013年5月至2015年1月的公共维修金15647.1元、2013年5月至2015年1月的车位管理费1280元、公摊电费14151.5元、公摊水费1435.6元、排污费235.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汪超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执行期间,本院已扣划了被执行人在农业银行厦门分行的账户金额1854.82元,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厦门市湖里区凤湖街32号、嘉禾路104-108号香江花园1号车位6号、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31层D单元房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思执行字第368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娜彬审 判 员 俞伟强审 判 员 魏松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 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