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诉白云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白云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447号(2015)建执字第447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负责人李新华,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大龙,法律顾问。被执行人白云鹏,男,1978年5月17日,汉族,无职业,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第一看守所。本院受理(2015)建执字第447号执行案件,据以执行的(2015)建商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白云鹏涉嫌刑事犯罪,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第一看守所,且抵押物被其他法院查封(坐落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谊联名居1号楼1单元4层1号楼房,面积90.08平方米,产权证号S201221211),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执行程序应先予以终结,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或下落,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建商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陈 威审判员 黄俊山审判员 孙刚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