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刑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李广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5)聊东刑执字第2号罪犯李广海,男,农民。因犯贩卖毒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1年7月4日被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因患严重疾病于2011年7月14日被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因本案于2014年7月17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监视居住。2015年5月12日本院作出(2015)聊东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以李广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与前判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本案被告人宋迎春等人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7月31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聊刑二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查,罪犯李广海因车祸高位截瘫。经聊城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罪犯李广海患有脊髓损伤伴截瘫,身体状况属于严重疾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将罪犯李广海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