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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0094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程志水与被执行人何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志水,何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00947号申请执行人程志水,男,196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北票市。被执行人何群,女,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北票市。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人民法院(2015)北民北初字第020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何群给付原告程志水借款3000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程志水与被执行人何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因何群暂无偿还能力,等待房屋评估拍卖,因此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北民北初字第020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庆瑞审判员  周建平审判员  郭志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艳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