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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民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渑池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振华、肖润祥、邵俊梅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渑民初字第433号原告渑池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群礼,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普照,男,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大伟,渑池县城关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陈振华,男,1976年8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永耀,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肖润祥,男,1971年5月15日生,汉族。被告邵俊梅,女,1973年12月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孟宪涛(肖润祥、邵俊梅共同委托),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受理了原告渑池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振华、肖润祥、邵俊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渑池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渑池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振华、肖润祥、邵俊梅的纠纷,经双方协商已自行解决,原告渑池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渑池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渑池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永青审 判 员  孙松涛人民陪审员  史晓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范燕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