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443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磊与被告杨燕、李士轻、闫素勤、李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4438号原告刘磊,男,198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河南省柘城县。委托代理人李成德,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燕,女,198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商丘市梁园区。被告李士轻,男,195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被告闫素勤,女,195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被告李某,男,2010年5月6日出生,汉族,杨燕之子住址同上被告。法定代理人杨燕,基本情况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磊与被告杨燕、李士轻、闫素勤、李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士轻、闫素勤、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磊撤回对被告李士轻、闫素勤、李某的起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韩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司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