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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619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曾猗峰与黄友昆、汤冰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6198号原告曾猗峰,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黄友昆,男,199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汤冰寒,女,198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猗峰与被告黄友昆、汤冰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猗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卢玉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俊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