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4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永东与秦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东,秦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4571号原告李永东。被告秦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东与被告秦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永东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永东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东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李永东已预交,予以退还。审判员 薛建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