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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法执复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段彩霞、朱桂明等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彩霞,朱桂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许法执复字第18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段彩霞,女,1963年12月27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朱桂明,女,1960年1月22日生,汉族。申请复议人段彩霞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15)魏执异字第00004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复议人段彩霞称:魏都区人民法院对其执行的房产,系其名下唯一的房屋,是其生活保障。且本案据以执行的民事判决书已经申请再审,寇建霞涉嫌诈骗,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故请中止本案的执行。本院查明:2015年1月20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魏七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段彩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朱桂明位于许昌市劳动路68号1号楼4单元4楼东户房屋一套;二、被告段彩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桂明租赁费损失(自2011年11月22日起至返还房屋之日每月按600元计算)。本院认为:魏都区人民法院(2012)魏七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本案执行的房产在申请执行人朱桂明名下,且申请执行人朱桂明已取得相关房产权证,复议人段彩霞称该房产是其唯一生活保障,无法律依据。复议人段彩霞称(2012)魏七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已进入再审且案外人寇建霞涉嫌诈骗已被公安机关立案,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且即使进入再审程序,亦不影响本案的执行。故其复议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人段彩霞的复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军尚审 判 员  介苏萍代理审判员  段明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文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