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字第015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匡余松、贾翠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151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滨海县东坎镇迎宾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荣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匡余松,居民。被执行人贾翠萍,居民。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匡余松、贾翠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协议约定的履行时间较长,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商初字第068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钧木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秉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