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1239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梁越洋、薛兰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越洋,薛兰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2394号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花园路118弄5号3楼,组织机构代码13458490-2。法定代表人许朝辉,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丽,女,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桃源县。被告梁越洋,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薛兰华,女,198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梁越洋、薛兰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谢凤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懋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