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执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毕重阳与济南陆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槐执字第637号申请执行人毕重阳,男,199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被执行人济南陆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赵娜,经理。申请执行人毕重阳与被执行人济南陆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槐商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本案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济南市房管局、车管所、银行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鲁A138**五菱牌车在济南市车管所的档案。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槐执字第63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昌珉执行员 宗赤军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千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