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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民保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贾会荣、陈善强与陈善强、李玉霞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会荣,陈善强,李玉霞,翟浩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保字第00225号原告贾会荣。被告陈善强。被告李玉霞。被告翟浩鑫。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会荣诉被告陈善强、李玉霞、翟浩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会荣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一、查封被告陈善强、李玉霞所有的位于枣阳市某某处某某村二组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枣房字第××号);二、冻结被告翟浩鑫持有的湖北某某某电气有限公司52%的股权并查封本人所有的位于枣阳市某某街东段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枣房字第××号)、位于枣阳市某某某路北段东侧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枣房字第××号);三、查封登记在被告翟浩鑫名下的车辆四台(车牌号分别为鄂f×××××、鄂f×××××、鄂f×××××、鄂f×××××)。同时原告贾会荣以案外人李某所有的位于樊城区某某路219号某某花园2幢1层108号、樊城区某某路219号某某花园2幢1层109号、樊城区某某路219号某某花园2幢1层110号、樊城区某某路219号某某花园2幢1层111号、樊城区某某路219号某某花园2幢3单元2层右户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贾会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陈善强、李玉霞所有的位于枣阳市某某处某某村二组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枣房字第××号)及被告翟浩鑫所有的位于枣阳市某某街东段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枣房字第××号)、位于枣阳市某某某路北段东侧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枣房字第××号)。查封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二、冻结被告翟浩鑫持有的湖北某某某电气有限公司52%的股权。冻结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三、查封登记在被告翟浩鑫名下的车辆四台(车牌号分别为鄂f×××××、鄂f×××××、鄂f×××××、鄂f×××××)。查封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四、查封李某所有的位于樊城区某某路219号某某花园2幢1层108号(房产证号樊城区第700379**号)、樊城区某某路219号某某花园2幢1层109号(房产证号樊城区第700379**号)、樊城区某某路219号某某花园2幢1层110号(房产证号樊城区第700379**号)、樊城区某某路219号某某花园2幢1层111号(房产证号樊城区第700379**号)、樊城区某某路219号某某花园2幢3单元2层右户(房产证号樊城区第700379**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清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梦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