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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6-3、4168-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香支行与梁旭平、官健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香支行,梁旭平,官健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4163-3、4165-3、4166-3、416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香支行,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周涛,行长。被执行人:梁旭平,女,汉族,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9046。被执行人:官健国,男,汉族,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9031。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香支行与梁旭平、官健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本院作出的(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559、557、556、5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梁旭平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银桦路688号13栋3单元102、104号商铺(权证号码:01002068**);二、拍卖被执行人梁旭平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银桦路688号13栋3单元106号、13栋4单元103号商铺(权证号码:01002068**)。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陈龙飞审判员柏文樟代理审判员  王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郑林瀚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