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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薛秀梅与孟祥艳、吴河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秀梅,孟祥艳,吴河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761号申请执行人薛秀梅,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孟祥艳,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吴河臣。薛秀梅与孟祥艳、吴河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作出(2015)双民一初字15号民事调解书。一、被执行人孟祥艳、吴河臣偿还申请执行人薛秀梅借款本金413万元,其中本金70万元,于2015年4月23日前给付,余款343万元及相应利息款于2015年7月30日前付清。并按月利2.6分的标准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被执行人孟祥艳、吴河臣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支付利息的起始时间:本金30万元,2013年3月19日;本金50万元,2014年3月22日;本金65万元,2014年6月13日;本金268万元,2014年5月15日)。二、被执行人孟祥艳、吴河臣互负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1992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共计24920.00元,申请执行人薛秀梅负担16614.00,被���行人孟祥艳、吴河臣负担8306.00元。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薛秀梅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76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玉福审 判 员  郭 春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树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