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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某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11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1973年6月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5年7月15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30日转为刑事拘留,2015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平检诉刑诉(2015)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康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2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哈尔滨市平房区宜居新家园小区9号楼楼下与他人下棋时,因看棋支招一事与被害人孔某某(男,30岁)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李某甲用拳击打孔某某面部数下。经法医鉴定:孔某某鼻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左下睑皮肤裂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被告人李某甲于2015年7月15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犯有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2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家中饮酒后来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宜居新家园小区9号楼楼下与他人下棋,下棋过程中,因被害人孔某某为与李某甲对弈的人支招导致李某甲输棋,李某甲与孔某某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李某甲用拳击打孔某某面部数下,致孔某某鼻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左下睑皮肤裂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被告人李某甲于2015年7月15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民事部分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孔某某的监护人及代理人达成和解,被告人李某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万元,被害人及其监护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李某甲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李某甲的基本身份信息,案发时系完全刑事责任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李某甲无前科;2、案件来源、到案经过:2015年7月12日15时30分许,在哈尔滨市平房区宜居新家园9号楼楼下凉亭旁,孔某某在观看他人下棋时与一个下棋男子发生争执,后两个人发生肢体冲突,孔某某被该男子打伤。经调查,打伤孔某某的男子系李某甲。2015年7月15日9时许,李某甲在哈尔滨市平房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3、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被害人孔某某的伤情诊断书:孔某某鼻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左下睑皮肤裂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4、和解协议: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孔某某的监护人及代理人达成和解,被告人李某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万元,被害人及其监护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5、被害人孔某某的陈述:2015年7月12日15时许,其在百利二期9号楼前凉亭看下棋,当时有两个人下棋,因为其在边上支招,下棋的一个男子就骂其并抡拳打人,其也用拳头打他,他用拳头将其鼻子打出血了,左眼角也被打出血了;6、证人段某某的证言:2015年7月12日15时30分许,其在新家园9号楼楼下看人下棋,听见7、8米外小亭子附近有人争吵,后其看见一个四十多岁下棋的男子(后经证实是李某甲)和一个看他下棋的二十多岁的男子(后经证实是孔某某)发生争吵,并厮打起来,该名四十岁的男子打了二十岁男子脸上两、三拳,后二人被拉开了;7、证人李某乙的证言:2015年7月12日15时许,其在平房区百利二期9号楼凉亭和李某甲下棋,不知道什么原因,李某甲和旁边的“小孔”(孔某某)吵了起来,并撕扯起来,用拳头相互打对方,后其看见小孔的左眼皮下面出血了;8、证人郝某某的证言:2015年7月12日16时许,其在哈尔滨市平房区百利二期9号楼凉亭下棋,当时有三个摊位下棋,在其前方的一个象棋摊位围着一群人,其中一个支招的男子和下棋的人发生争执,该名支招的男子用拳头打了对方左胸一拳,后二人厮打起来,相互用拳头打对方,其看见支招男子面部出血了,其就上去将二人拉开;9、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2015年7月12日15时许,其在家中喝酒后来到宜居新家园小区9号楼楼下的凉亭里下棋,其正坐着下棋,一个小伙子在旁边看棋并给对方支招,导致其这盘棋输了,其就很生气,和他骂了起来,这个小伙子就用拳头打了其右侧肩膀两下,其就站了起来,那个人出了凉亭,二人在凉亭外厮打起来,当时有人拉架,他用拳头打在其左侧肩膀几下,其用拳头打了他面部一拳,后双方被拉开了。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及监护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且李某甲系初次犯罪,可判处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温靖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艳玲附相关法律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