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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中执字第5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覃安路、庄秋宁等与柳州市郊区河东第四砖厂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安路,庄秋宁,柳州市郊区河东第四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中执字第5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覃安路。申请执行人庄秋宁。被执行人柳州市郊区河东第四砖厂,住所地:柳州市郊区。法定代表人庄兆忠,该厂厂长。关于覃安路、庄秋宁与柳州市郊区河东第四砖厂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17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覃安路、庄秋宁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柳州市郊区河东第四砖厂在本院(2012)城中执字第264号、(2014)城中执字第137号有执行款收入。为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柳州市郊区河东第四砖厂的执行款收入653,95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 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梁钰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