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唐民初字第007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丁邦连与刘斌、余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邦连,刘斌,余刘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唐民初字第00711号原告丁邦连。被告刘斌。被告余刘。本院受理原告丁邦连与被告刘斌、余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丁邦连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邦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邦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丁邦连负担。审判员 黄立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陶书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