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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诉前调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安庆市汇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司与被告汪柏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庆市汇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汪柏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诉前调字第00086号原告:安庆市汇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王章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从元,安庆市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柏生,男,40岁,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安庆市汇众���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汪柏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市汇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被告汪柏生无法联系,原告安庆市汇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汇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庆市汇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郑 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纪江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