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蛟民一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赵玉霞诉李育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霞,李育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986号原告:赵玉霞,女,59岁。被告:李育文,男,38岁。原告赵玉霞与被告李育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8月21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玉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育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玉霞诉称:2012年李育文多次向赵玉霞借款,截止到2012年8月10日,李育文共计向赵玉霞借款125900元,利息3630元。李育文于当日为赵玉霞出具借条一份。赵玉霞多次向李育文索要借款,李育文至今未偿还。为维护赵玉霞��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育文给付借款本金125900及利息3630元,合计129530元及其他利息(利息计算方式:2011年8月借本金25900元,2012年4月借本金3万,2012年6月借本金3万,按1.2分支付利息,分别从借款之日起至偿还之日止。2012年2月借本金3万从2012年10月开始至偿还之日止按1.2分,2012年5月借本金1万按1.5分计算,从10月开始至偿还之日止)。李育文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当庭答辩、举证及质证等权利。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李育文向赵玉霞借款25900元,2012年2月李育文向赵玉霞借款30000元,2012年4月李育文向赵玉霞借款30000元,2012年5月李育文向赵玉霞借款10000元,2012年6月李育文向赵玉霞借款30000元,合计借款本金125900元,2012年8月10日李育文为赵玉霞出具一个总欠条,欠条载明李育文欠赵玉霞129530元,利息3630元,此笔借款分两次还清,2012年9月30日偿还70000元,2012年11月30日偿还剩余部分。庭审中,赵玉霞自认129530元中包括利息3630元,本金为1259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欠条一份。本院认为:赵玉霞与李育文之间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李育文没有依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赵玉霞要求李育文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但因129530元中包括利息3630元,本金应为125900元,故李育文应当偿还赵玉霞借款本金125900元。对于赵玉霞要求李育文支付借款期间利息一节,赵玉霞主张3630元利息的计算方式是2012年2月李育文借款30000元,约定利息是1.2分,每月360元,2012年2月至同年9月共8个月2880元,2012年5月李育文借款10000元,利息1.5分,每月利息150元,2012年5至同年9月共5个月750元,两项共3630元,故可以认定该两笔借款约定了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李育文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利息,即2012年2月李育文借款30000元,按照月息1.2分从2012年10月1日起支付利息,2012年5月李育文借款10000元,按照月息1.5分从2012年10月1日起支付利息。对于其他三笔借款,因双方未明确约定利息,故赵玉霞可要求李育文支付逾期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赵玉霞可以要求李育文支付逾期利息,但因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利息,故李育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承担逾期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育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赵玉霞借款本金1259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2012年9月30日前40000元本金的利息3630元;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分别以3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息1.5分计算、以1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息1.2分计算、以3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2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59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91元,由被告李育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宝莲人民陪审员 刘凤英人民陪审员 关 晶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