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执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周海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海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349号移送部门景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周海柱,无业,现服刑于衡水监狱。被执行人周海柱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的(2014)景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缴纳罚金,2015年8月17日移送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景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 曾执行员 徐金刚执行员 程玉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明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