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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403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周玉山、周海者诉被告陶辉、张友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山,周海者,陶辉,张友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4032号原告:周玉山,男,1973年2月22日出生,回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原告:周海者(系周玉山妻子),女,1975年2月14日出生,回族,住址同上。被告:陶辉,男,199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张友宽,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玉山、周海者诉被告陶辉、张友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告张友宽名下的车牌号为皖KTM2**号丰田牌轿车一辆,并有周玉山提供10万元现金予以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张友宽名下的车牌号为皖KTM2**号丰田牌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汤 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啸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