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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民三终字第0076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齐广德与姬维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三终字第0076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姬维莉,女,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王景懿,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齐广德,男,195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上诉人姬维莉因与被上诉人齐广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的(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强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耿青、代理审判员张虹良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姬维莉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姬维莉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姬维莉撤回对本案的上诉,双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274元,减半收取2637元,由上诉人姬维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 强审 判 员  耿 青代理审判员  张虹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思嫚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