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法法执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拱玉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艳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拱玉琴,王艳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公法法执字第443号申请执行人拱玉琴,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王艳秋,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拱玉琴与王艳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5)公民一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5)公民一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洪涛审 判 员 赵洪良代理审判员 李青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苗 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