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立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丛丽丽、宋铁成、房芳、刘靓与李林泽仲裁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丛丽丽,宋铁成,房芳,刘靓,李林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立保字第10号申请人丛丽丽申请人宋铁成申请人房芳申请人刘靓上述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左东媚,系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陈宁,系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林泽申请人丛丽丽、宋铁成、房芳、刘靓因与被申请人李林泽存在租赁合同纠纷,已向大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于仲裁期间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大连仲裁委就财产保全事宜致函本院,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林泽名下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号房屋进行查封。担保人刘娜娜、张磊以自有的登记在刘娜娜名下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号房屋、担保人张玉梅以自有的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号房屋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丛丽丽、宋铁成、房芳、刘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李林泽名下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号房屋。二、查封登记在担保人刘娜娜名下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号房屋。三、查封登记在担保人张玉梅名下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秀娟审判员 张金霞审判员 刘 瑾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