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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民初字第242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2429号原告王某某,女,196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余胜利,河南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萍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8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苗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