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初字第222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嘉贵与被告杨文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嘉贵,杨文辉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2224号原告李嘉贵,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杨文辉,男,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嘉贵与被告杨文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嘉贵撤回对被告杨文辉的起诉。本案件已预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凌 卫 根审 判 员 胡 宗 仁人民陪审员 边 新 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文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