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85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邓献锋与黄亮雅与黄循干与任善文与王为存与许声武与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邓献锋,任善文,黄循干,王为存,许声武,黄亮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858-1号申请执行人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辛全龙,理事长。被执行人邓献锋。被执行人任善文。被执行人黄循干。被执行人王为存。被执行人许声武。被执行人黄亮雅。申请执行人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邓献锋、任善文、黄循干、王为存、许声武、黄亮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龙民二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4)龙民二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燕飞审判员 彭柯铭审判员 林明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