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浔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湖州经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宇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经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宇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浔民初字第321号原告:湖州经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雪强。委托代理人:莫旭明。被告:朱宇建。原告湖州经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宇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物业费人民币4581元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7092元,庭审中原告将违约金的诉请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2312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4.85%/年的四倍计,从2013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5年11月12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鲁凯霖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湖州经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莫旭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宇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被告系XXXX小区XX幢X单元XXX室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231.36㎡)。2010年5月11日,原告与XXXX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为XXXX小区进行物业服务,多层住宅的业主按每月每平方米0.45元收取物业费,物业费均为当年12月31日缴纳,逾期付款按每天3‰收取违约金等。2012年12月29日,原告与XXXX小区业主委员会又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一份,约定多层住宅的业主按每月每平方米0.55元收取物业费等。被告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共结欠原告物业费人民币4581元。后原告向被告催讨未着,纠纷成讼。另查明,被告应支付原告逾期违约金人民币2312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4.85%/年的四倍计,从2013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5年11月12日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朱宇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州经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人民币4581元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2312元,合计人民币6893元。二、驳回原告湖州经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6元,由原告湖州经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9元,被告朱宇建负担人民币27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鲁凯霖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