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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民初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倪会峰与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发文字号:(2015)集民初字第981号密级:签发:审核:发文单位:升昌人民法庭拟稿人:份数:15份印刷单位:升昌人民法庭校对人: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初字第981号原告杨国文,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1196607252319,男,196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集贤县腰屯乡天星村。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集贤县腰屯乡兴久村。法定代表人于跃明,男,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宣世广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5)集民初字第934号]、原告李海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5)集民初字第936号]、原告庄春银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5)集民初字第937号]、原告杨库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5)集民初字第938号]、原告刘立军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5)集民初字第939号]、原告马清林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5)集民初字第941号]、原告马清波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5)集民初字第942号]、原告孙长利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5)集民初字第943号]、原告XX波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5)集民初字第944号]、原告陈有涛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5)集民初字第945号]、原告张凤财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5)集民初字第946号]、原告刘恒成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5)集民初字第947号]、原告金生勇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5)集民初字第948号]、原告何余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5)集民初字第970号]、原告何锋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5)集民初字第971号]、原告何全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5)集民初字第972号]、原告王峰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5)集民初字第973号]、原告张成立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5)集民初字第974号]、原告张德林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5)集民初字第975号]、原告张培臣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5)集民初字第976号]、原告汤会青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5)集民初字第977号]、原告王洪利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5)集民初字第978号]、原告倪会峰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5)集民初字第979号]、原告杨国文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5)集民初字第981号]、原告李艳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5)集民初字第982号]、原告王玉生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5)集民初字第1001号]等26件劳动争议案件中,因诸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事实相同,且为同一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案件合并审理,案号为[(2015)集民初字第934号]。审 判 长  高 峰人民陪审员  张庆杰人民陪审员  滕曼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关云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