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米易民初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原告米易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曾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易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易民初字第1041号原告米易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波,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洲(特别授权),男,系米易县大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莉,女,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米易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曾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米易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以双方愿意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准许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米易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且出于自愿,未违背相关法律的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易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元,由米易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唐永华代理审判员  何志愿人民陪审员  郑祟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