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都强与李春莲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025号原告都强,男,汉族,住东明县.委托代理人郭秀荣,汉族,住菏泽市.委托代理人董建春,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春梅(又名李春莲),女,汉族,住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都强与被告李春梅(又名李春莲)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都强以被告李春梅(又名李春莲)对涉案房产的所有权提出了异议,被告不再承认原告对涉案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且被告提出了新的遗嘱为由,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春梅(又名李春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都强撤回对被告李春梅(又名李春莲)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都强撤回对被告李春梅(又名李春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都强负担。审 判 长 耿纪霞代理审判员 郝善濮人民陪审员 武留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阳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