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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都强与李春莲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025号原告都强,男,汉族,住东明县.委托代理人郭秀荣,汉族,住菏泽市.委托代理人董建春,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春梅(又名李春莲),女,汉族,住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都强与被告李春梅(又名李春莲)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都强以被告李春梅(又名李春莲)对涉案房产的所有权提出了异议,被告不再承认原告对涉案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且被告提出了新的遗嘱为由,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春梅(又名李春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都强撤回对被告李春梅(又名李春莲)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都强撤回对被告李春梅(又名李春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都强负担。审 判 长  耿纪霞代理审判员  郝善濮人民陪审员  武留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阳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