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执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王美英诉乔力帕#U2022苦力买斯、热轧拜克#U2022恰肯、哈那提#U2022热轧拜克、哈里曼#U2022吾玛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美英,乔力帕·苦力买斯,热轧拜克·恰肯,哈那提·热轧拜克,哈里曼·吾玛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235号申请执行人王美英,女,汉族,1961年2月出生,住新疆巴里坤县。被执行人乔力帕·苦力买斯,女,哈萨克族,1960年6月出生,住巴里坤县。被执行人热轧拜克·恰肯,男,哈萨克族,1959年7月出生,住巴里坤县。被执行人哈那提·热轧拜克,男,哈萨克族,1983年5月出生,住巴里坤县。被执行人哈里曼·吾玛尔,男,哈萨克族,1950年12月出生,住巴里坤县。申请执行人王美英与被执行人乔力帕·苦力买斯、热轧拜克·恰肯、哈那提·热轧拜克、哈里曼·吾玛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巴民一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乔力帕·苦力买斯、热轧拜克·恰肯、哈那提·热轧拜克、哈里曼·吾玛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美英案件款10000元,诉讼费76元,合计1007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王美英要求被执行人乔力帕·苦力买斯、热轧拜克·恰肯、哈那提·热轧拜克、哈里曼·吾玛尔应给付案件款10076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乔力帕·苦力买斯、热轧拜克·恰肯、哈那提·热轧拜克、哈里曼·吾玛尔银行账户依法进行了冻结,申请人王美英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巴民一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被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虎审判员 木汉&m i ddot;阿合亚审判员 达来力汗&mid dot;哈依沙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巴合提江·米那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