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立民催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岗支行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岗支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立民催字第67号申请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岗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永盛商业街。法定代表人王锦培,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卢丽,住址广东省东莞市,系该行员工。申请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岗支行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9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30300051/23099152号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本部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1075205.09元,出票日期:2015年3月12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9月12日,收款人:东莞市恒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最后被背书人及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岗支行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泽人民陪审员 谭 文 英人民陪审员 徐 鲁 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