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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130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汝号、姚登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1302-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法定代表人:王冠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祖国,凤阳县总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郑汝号,男,198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姚登行,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传乐、付成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3)凤民二初字第004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汝号、姚登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执行,且申请执行的期限不受时效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3)凤民二初字第0044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世卫审 判 员  刘世毅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