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刑执字第230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廖中玲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刑执字第2309号罪犯廖中玲,女,1966年12月4日生,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小学文化程度。曾因犯诈骗罪于1998年5月27日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2日作出(2013)南宛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廖中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2年10月10日起至2016年10月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5月3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廖中玲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盗窃罪。2012年5月至8月,廖中玲等6人预谋后,窜至南阳市宛城区瓦店镇、官庄镇等地,采用尾随从银行取款的被害人路某等,趁被害人不备盗取现金的手段,盗窃作案3起,盗窃财物价值共计21460元。2、诈骗罪。2012年3月至7月,廖中玲等6人预谋后,先后窜至南阳市宛城区黄台镇、官庄镇信用社,通过丢包诈骗的手段,将吕某某、蒋某某等人刚取现金10100元骗走。罪犯廖中玲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课、技术课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4年6月获得记功;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6月获得表扬。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廖中玲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中玲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4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冉东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