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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刑执字第2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梁好丽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刑执字第2412号罪犯梁好丽,女,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中专文化程度,原任洛阳市第五人民医院药剂科主任。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4日作出(2011)伊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梁好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案经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1年3月9日作出(2011)洛刑二终字第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发现漏罪,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2011)伊刑初字第278号刑事判决,认定梁好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二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10日起至2017年8月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2月29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对梁好丽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9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梁好丽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春节至2009年底,梁好丽利用担任洛阳市第五人民医院药剂科主任的职务便利,分别非法收受成都某医药公司业务员李健行贿款共计123000元,江苏某医药公司业务员苗玉新行贿款共计12000元。后梁好丽将上述款项用于个人开支,并为李健、苗玉新所在公司向其医院长期提供药品、医药销售等方面提供帮助。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缴。该犯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罪犯梁好丽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5年3月获得记功;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监狱级积极分子1次。半年评审:2013年下半年至2015年上半年均为良好档次。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梁好丽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好丽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冉东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