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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执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覃祚杰与覃祚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祚杰,覃祚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293号申请执行人覃祚杰,农民。被执行人覃祚景,农民。申请执行人覃祚杰与被执行人覃祚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的(2015)蒙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覃祚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覃祚杰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覃祚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覃祚杰与被执行人覃祚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世友审 判 员  姚福光代理审判员  蒲新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尹 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