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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208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陆某与陈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086号原告陆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陈某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陆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学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玉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