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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仲执字第17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黄易德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易德,黄杰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仲执字第175-2号申请执行人黄易德。被执行人黄杰维。关于申请执行人黄易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杰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仲民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杰维应向申请执行人黄易德支付本案执行款12000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本金12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自2014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1732元以及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726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城法仲执字第1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按执行和解协议逾期未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贵传代理审判员  张淦如代理审判员  马家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曾宇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