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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四终字第0181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戴泓因与被上诉人黄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郑民四终字第018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戴泓。委托代理人张文涛、张博,河南律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岩。委托代理人刘爱军。上诉人戴泓因与被上诉人黄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戴泓委托代理人张文涛、张博,被上诉人黄岩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爱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黄岩、戴泓均系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口腔科医师。2014年11月29日13时,黄岩举报戴泓脱岗,王宛嘉非法行医,随后,黄岩、戴泓在治疗室发生肢体冲突。2014年11月29日21时,黄岩因头部外伤入住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10天,诊断证明和出院证均显示诊断意见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头部外伤,颞部软组织损伤和多发性软组织损伤,花费医疗费1527.1元,长期医嘱显示留陪一人。2014年12月1日,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出具“关于黄岩、戴泓暂停工作的通知”显示:“2014年11月29日,口腔科医师黄岩和戴泓在口腔科治疗室发生争吵,继而发生厮打。扰乱正常的医疗秩序,影响患者治疗,致使患者投诉、报警,造成恶劣影响。为方便查清事实真相,经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在调查期间,暂时停止口腔科医师黄岩和戴泓的工作。待查清事实、区分责任后,医院将依法依纪进行处理。”从2014年12月起,黄岩被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停发工资。黄岩认为戴泓的行为导致其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故黄岩诉至法院。原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黄岩、戴泓发生厮打,导致黄岩受伤住院,对黄岩的合理损失,戴泓应当予以赔偿。黄岩的合理损失有:医疗费1527.1元,黄岩的护理费按照河南省2014年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年平均工资28472元计算住院期间10天为780元、营养费100元(住院10天×1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住院10天×30元/天)。关于黄岩的误工费,因黄岩的误工损失是因黄岩、戴泓发生厮打,二者的工作单位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作出的暂停工作的通知导致的,而非戴泓的行为所致,故对黄岩的该项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戴泓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黄岩医疗费1527.1元、护理费780元、营养费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共计2707.1元。案件受理费1368.2元,由黄岩负担1309.2元,由戴泓负担59元。宣判后,戴泓不服该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黄岩所受伤害与戴泓任何关联性。从发生肢体冲突到黄岩住院治疗中间间隔八个小时,再此期间黄岩是否因其他原因受伤不得而知。从当时的监控视频可以看到只有黄岩殴打戴泓的行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戴泓有还击行为,黄岩的病历显示为头部外伤,但公安机关所做笔录显示黄岩并没有任何外伤。即使黄岩是在冲突中受伤,戴泓也不存在任何过错,一审判决没有区分责任而直接认定戴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显然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驳回黄岩的诉讼请求。黄岩答辩称,一审判决查明事实错误,黄岩在治疗室挨打,而非双方冲突。医院出具的《暂停工作的通知》只证明双方工作被停止,不能证明双方发生厮打。同时,一审判决未肯定黄岩的举报合法。戴泓的上诉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全部责任应当由戴泓赔偿。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一致。本院认为,黄岩身体受到伤害的事实,源于黄岩与戴泓之间肢体冲突行为,即黄岩身体受伤与戴泓的厮打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黄岩所受伤害的赔偿责任由戴泓承担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黄岩的合理请求应当予以支持。戴泓上诉称,黄岩住院治疗发生在双方肢体冲突八小时之后,存在其他原因导致黄岩头部受伤的可能,关于该事实应当由戴泓举证予以证明,结合庭审,戴泓并未提交有力证据予以支持。同时,黄岩身体受到伤害有医院诊断证明、出院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及所做询问笔录为证,戴泓否认该事实的存在没有客观依据。综上,戴泓的上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68.20元,由戴泓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宁 宇审判员 张永军审判员 杨成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莉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