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215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江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158号原告:江某,女,汉族,住南陵县。委托代理人:童年发,安徽春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某,男,汉族,住南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江某承担。审 判 员 潘文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马 燕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