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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215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江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158号原告:江某,女,汉族,住南陵县。委托代理人:童年发,安徽春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某,男,汉族,住南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江某承担。审 判 员  潘文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马 燕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