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化执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程媛媛与姜云丽、陈立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媛媛,姜云丽,陈立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昭化执字第307号申请执行人程媛媛,女,生于1955年11月,汉族,住广元市昭化区。被执行人姜云丽,女,生于1975年2月,汉族,住广元市昭化区。被执行人陈立先,男,生于1968年12月,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程媛媛与被执行人姜云丽、陈立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14)昭化民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姜云丽银行存款1840.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姜云丽有车牌号为川HJ81**马自达牌红色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依法对该财产予以查封。经各大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已无银行存款,且无房产登记信息,依法未���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14)昭化民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裁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崇润审 判 员 欧阳志代理审判员 刘玉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夏 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