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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阳城民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左东与房贤贤、李蓓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东,房贤贤,李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拟稿纸签发:(院长、分管院长或庭长)审核:(庭长或审判长)复核:(合议庭成员)拟稿:(案件承办人)校对打印:(书记员)发往单位:印刷份数: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阳城民初字第951号原告:左东。被告:房贤贤。被告:李蓓。本院在审理原告左东与被告房贤贤、李蓓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