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阳城民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左东与房贤贤、李蓓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东,房贤贤,李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拟稿纸签发:(院长、分管院长或庭长)审核:(庭长或审判长)复核:(合议庭成员)拟稿:(案件承办人)校对打印:(书记员)发往单位:印刷份数: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阳城民初字第951号原告:左东。被告:房贤贤。被告:李蓓。本院在审理原告左东与被告房贤贤、李蓓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