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民初字第352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济南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3528号原告济南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兵,总经理。被告周倩,女,1978年1月11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郁 文 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周炜炜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市民初字第3536-1号原告济南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翟刚,山东天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良,男,该公司职工,住济南市。被告徐驰,男,1988年9月23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郁文莉二○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况磊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