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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29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丁在成、蔡兰英诉被告丁怀远、丁怀中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在成,蔡兰英,丁怀远,丁怀中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2985号原告:丁在成,男,1924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文盲,住蒙城县。原告:蔡兰英,女,1927年12月21日生,汉族,农民,文盲,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刘景标,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怀远,男,1960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蒙城县。被告:丁怀中,男,1970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张军,蒙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在成、蔡兰英诉被告丁怀远、丁怀中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在成、蔡兰英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在成、蔡兰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蕴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