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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执字第186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勾权玉申请执行绵阳市浩鑫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勾权玉,绵阳市浩鑫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1868号申请执行人勾权玉,男,汉族,生于1946年,住四川省盐亭县。被执行人绵阳市浩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科创园区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院受理勾权玉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374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绵阳市浩鑫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礼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