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商民初字第0073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诉陈某某某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00739号原告吴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陈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审 判 长  郭松伟审 判 员  孟 玲人民陪审员  赵爱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