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0073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诉陈某某某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00739号原告吴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陈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审 判 长 郭松伟审 判 员 孟 玲人民陪审员 赵爱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